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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监护人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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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在我国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监护人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进行监护,那么我国法律有关于精神病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精神病监护人法律规定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精神病监护人法律规定

  一、精神病监护人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的界定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等。民法通则对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三、监护人的分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精神病监护人法律规定”的法律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等等,大家可以去初步了解不同监护之间的联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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