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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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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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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监护的设立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三)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四)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五)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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