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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在境内与中方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使其成为子公司,设立时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有什么限制吗?

公司成立 2019-12-17 12: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 1.如果无需事先审批的,依法注册成立即可。如果国家独资、控股、参股等,有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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