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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社会抚养费共担离婚后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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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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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文主要介绍了离婚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同居生子,分手后,又为非婚生育子女所缴纳的社会(shehui)抚养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界首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社会(shehui)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由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12000元。
2007年2月6日,界首沙北某村的奇宝和邻村的张玉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则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居住在一起,并于2008年3月非婚生育一子,取名奇欣。2008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奇欣随张玉生活。2009年4月21日,张玉在为其儿子奇欣办理户口登记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2000元。之后,张玉要求与其有同居关系的奇宝负担上述费用,遭奇宝拒绝,遂于2009年5月7日诉至界首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奇宝、张玉非婚生育儿子,其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的基本要求。该违法行为是两人共同造成的,故两人均应承担社会抚养费。鉴于张玉无职业和无稳定收入,可适当减轻其所承担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奇宝支付张玉已经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70%即8400元。
一审判决后,奇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奇宝与张玉作为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双方非婚生育一子后,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张玉已全额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依法应由双方共同分担。一审法院鉴于奇宝系国家工作人员、张玉无职业和稳定收入而确认由奇宝分担8400元的社会抚养费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了奇宝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聂涛·



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论最大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栏目为您介绍了子女抚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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