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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不少 上门女婿离婚却只分得9000多元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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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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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浙江在线07月13日讯 小沈和小姚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小沈入赘小姚家中。次年2月,两人的女儿出生。2008年8月,小姚向小沈提出离婚(lihun)。在递交法院的诉讼状中,小姚称,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时期,小沈不正视夫妻感情,来去自由。2004年,因为家中拆迁,小姚要求小沈将户口迁入其家中,但遭到小沈拒绝,随后,小沈离家出走,双方分开生活数年。其间,小姚家中分得3套拆迁安置房,获得拆迁补偿款4.6万余元,以及土地补偿款若干。

小姚以家庭生活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lihun)。之后,为财产分割问题,小姚和小沈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近,经过法院调解,小沈和小姚自愿协议离婚。除去承担必要费用之外,小姚答应支付小沈9000多元土地补偿款。

记者:两人被列入共同财产清单的有3套房产和4.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以及土地补偿款若干,作为上门女婿,小沈为何最后只分得9000多元的土地补偿款?

律师:此案较为复杂,在两人未离婚之前,法院无法判定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支持小沈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法院只能将这些划入家庭共同财产之列。

记者:法院为何支持小姚支付小沈土地补偿款?

记者:9000多元的土地补偿款,法院如何认定的?

律师:考虑到小沈是上门女婿的实际情况,离婚后又无房居住,所以在合理范围内说服女方给其一定金额的补偿。

律师分析:这是一起较为复杂、典型的离婚诉讼官司,男方由于是上门女婿,结婚时未携带个人财产入赘,一般情况下,这类离婚诉讼主要以调解为主,即使通过法院判决,男方一般也都是净身而出。

但由于男方经济条件不好,在家庭中属于弱势,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侧重保护弱势一方,尽量保障婚后弱势一方的权益。因此,法院居中调解,让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给男方。

据《嘉兴日报》记者 陶巍 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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