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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买断工龄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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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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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买断工龄如何分割,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在本文为您讲述的案例中,却将买断工龄判为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予分割。想详细了解离婚买断工龄如何分割,见下文。

  离婚买断工龄如何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但在冼某诉梁某一案中作出了相反的判决:

  原告冼某与被告梁某于1990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1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双方婚后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前及婚后的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在处理原告女儿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上意见不一而产生矛盾,并为此经常吵闹。2001年3月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和摩托车等。另查,原告于2001年2月13日因其工作单位转制解除劳动合同,收取了单位发放的买断工龄款2949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29490元是夫妻共同存款,应由原、被告各占一半。宣判后,原告冼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告于2001年2月13日因工作单位转制解除劳动合同收取的买断工龄款2949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原告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款项是冼某单位因企业体制改革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冼某的买断工龄款,该款也是为冼某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精神,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故改判买断工龄款归冼某所有。

  相关案例:2006年3月27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要求对“买断工龄”补偿款进行分割的离婚案,以判决的形式对“买断工龄”的性质作出了界定。 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由于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及是否对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进行经济补偿数次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经起诉过常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以后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在地方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也认为: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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