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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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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中的一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由于我国采取二无制归责任原则,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过错责任原则首先适用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方面,即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仍表明其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被全部或部分、暂时地免除履行责任。

  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天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关于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责,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许多学者的看法,“主观有过错从错从而引起违约的,应负违约责任;客观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违约的,因当事人无法预知或防止,则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断等)常常可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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