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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体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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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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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尤某,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市郊区某乡中学学生。

尤某由于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瞧着别人发财,吃喝玩乐,他也想发财。1988年春的一天晚上10点,偷偷爬墙溜进本村电线厂,偷出铜线10公斤,并于第二天拿出去卖时被查获。

评析:尤某由于对金钱的贪欲,乘黑夜到村办工厂偷盗铜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才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尤某的偷盗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违宪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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