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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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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是第22个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即将来临之前,土生阿耿心里很不是滋味。倒不是我患了艾滋病,或者携带了艾滋病病毒,而是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AIDS)病人越来越多,死亡报告数字也不断翻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1月24日在上海发布《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这是定期更新的全球艾滋病疫情报告首次在中国发布。相关评估结果显示,到今年年底,估计中国存活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病人达74万人。另据报道,截至2009年10月31日,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319877例,其中艾滋病病人102323 例;报告死亡49845例。

  还有一个事实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在诸多领域受到侵犯。这也很令人心痛。2009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为“普遍可及和人权(Universal Access and Human Rights)”。自世界艾滋病日确立以来,这是在年度主题中首次直接提及“人权”。显然,防治艾滋病,应重视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保护,其核心是私权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利享受法律的保护是法的博爱精神的体现。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艾滋病感染者作为病毒感染群体,和其他病毒感染者以及健康人一样,依法享有作为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感染病毒、感染何种病毒并非权利和权利保护力度削弱或减低的正当理由,即使该种病毒在现有科技水平下无法医治、抑制或灭绝,也不应成为对病毒感染者权利消极对待甚至积极侵害的必要借口。

  艾滋病病毒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内脏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T4淋巴组织作为攻击目标,大量破坏T4淋巴组织,产生高致命性的内衰竭。这种病毒在地域内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平衡,使人体成为各种疾病的载体。HIV本身并不会引发任何疾病,而是当免疫系统被HIV破坏后,人体由于抵抗能力过低,丧失复制免疫细胞的机会,从而感染其他的疾病导致各种复合感染而死亡。可以说,作为“史后世纪的瘟疫”、“超级癌症”和“世纪杀手”,艾滋病毒的病死率几乎达100%。即便感染如此致命性病毒,也不应漠视此类群体权利的保护,哪怕是病毒发作至病人只剩奄奄一息,其应有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受到庄严的尊重。

  但也正因为艾滋病毒的特殊性以及感染群体的特殊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有着特殊意义。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的生理地位和心理特点等因素决定,艾滋病毒感染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感染及传播、扩散的大量事实以及这类群体的社会待遇也反复证明了此一事实。感染艾滋病毒本身不必然造成弱势,也不应成为弱势,之所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是因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表明其已是弱势群体。无论在尊严、隐私、名誉、婚姻、生育等人身权利领域,还是在物权、交易、赔偿等财产权利领域,抑或在教育、劳动、就业、医疗等社会权利领域,无数事例已经告诉人们,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概率会更大。[page]

  群体间利益的失衡由此引发。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状况,在强者面前没有享受到本应有的平等保护,甚至在权利来源环节即已遭遇歧视而导致某些权利丧失或被去除,如许多地方通过立法限制或剥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之所以作出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权利的特殊处理,也许在立法本意上并非对此类群体的纯粹侵犯和恶意干预,而是出于拯救最大群体利益或公共卫生利益的考虑,但也正是这一立法政策考量暴露出了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权利来源环节上被人为排斥。立法是规则设计和制度建立的国家强制,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因为缺乏制度赋权,进而导致在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实质受害和现实侵扰。制度创制源于创制制度的理念,而制度运作又使此种制度文化进一步加速已有理念的传播和渗透。于是,歧视便成为了艾滋病防治过程中似乎无法排解的一道文化屏障,群体间利益失衡也由此朝着显著化方向推进。这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应受特殊保护的社会动因。

  因此,强调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突出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的私权保护,并非刻意追求利益天平的倾斜,也并非在人人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原则下贸然制造新型不平,而是基于法所具有的关怀功能和博爱精神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社会处遇作出的理性的人道主义选择。这种合乎人性、尊重人权的选择,正是对群体间利益失衡症结的解救,最终目的是通过恢复群体间利益平衡状态而实现对人的权利的最佳保护。也可以说,艾滋病毒感染者私权的保护,不是在法源上赋予艾滋病毒感染者超越他人的更多、更大、更优先的权利,不是在同等条件和同样情境下削弱他人权利或迫使他人让步,而是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本应享有的权利加以确认或恢复。质言之,应将赋予人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包括每一个艾滋病毒感染者。

  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保护上强调以私权保护为核心,一方面由于在人权体系中,人的私权是最能彰显人之为人、人之成人的权利。公法赋予人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是人在充分享受私权的同时追求人之完人的权利,这些权利相对于人的生存和生命而言并非必需。证明人之作为人、成长人之身份的,正是私权。另一方面,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现状来看,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包括来自他人的侵犯和公权力的非法干涉。作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充分的私权是其立足社会、追求生存、延长生命的基础和保障,但当其作为人的尊严以及获得平等法律待遇的权利与机会面临挑战甚至侵害时,其他权利尤其是公法性权利皆属奢侈品。此时,突出非私权的保护没有现实意义。特别的,私权文化在我国尚未发育,私法文化尤其是民法精神远未启蒙,私权理念十分匮乏。在这一法治背景下,更应突出人的私权规范、私权理念和私权文化。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人权保护而言,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私权文化现状和背景,确立以保护私权为核心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群体人权观。[page]

  需要指出,随着法律部门划分的细化以及部分权利类型的伸张,一些传统私法确立的私权已逐步纳入相关法律部门,已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如有关劳动就业、受教育、作为消费者身份的消费者权利等已演变为社会权利、经济权利等权利类型。但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生存需求实际出发,本文所称私权保护之“私权”仍然包括上述社会经济权利,即从广义角度观察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艾滋病防治进程的深入展开,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艾病毒感染者的私权保护也已为政府和民众越来越重视。但从基本人权尤其是私权保护的应然秩序目标来看,在许多私权环节仍然存在保护缺陷。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大量私权诸如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健康权、婚姻权、生育权、受教育权、就业权、医疗救助权、财产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时常受到侵害。

  以歧视为例,11月27日,在京发布的我国首个《中国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调查的感染者中40%表示曾遭受与艾滋病有关的歧视,有超过2/3的人的家庭成员因为自己的感染状况而遭受歧视。在知晓感染者身份后,1/4的医务工作者、超过1/3的政府官员和教师持有负面和歧视态度。歧视是对民法平等精神的挑战,平等精神是民法精神的最光辉体现,是民法的灵魂,也是私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普遍存在的各色歧视现象,正是私权保护之路上的最大文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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