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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译状告《成都商报》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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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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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成都商报》社上诉,维持原判。《成都商报》社将向西安翻译学院赔偿十五万元,并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至此,《成都商报》喧嚣鼓噪长达一年半之久“西译暴打记者”的假新闻终于寿终正寝,落了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成都商报》社于2008年9月11日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上发表《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一文,文中“西译暴打记者”表述,蓄意将个别职工殴打行径移花接木张冠李戴为西译所为,其司马昭之心就是诋毁西安翻译学院声誉。

  文章发表后西安翻译学院即于2008年9月18日向《成都商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文中编造的不实表述阿予以更正。但其不予理睬。

  一审,二审中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表示:他没有说过刊登在《成都商报》上“西译暴打记者”的话,刊登在《成都商报》上他的言论,是成都商报社记者没有经过他核实而发表的。

  我们正告当年跟风诋毁西译的相关平面、网络媒体以及个人,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精神幡然悔悟主动道歉,10万西译人和中国民办教育是不容挑衅和诋毁的。

  以下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2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小强,男,194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记者协会副主席,住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南街50号1栋1单元9号。

  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商报》社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商报》社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之委托代理人宋文利,原审被告唐小强之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9月11日,《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媒体《成都商报》上刊登了题为《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以下简称《慰问》)的文章,文中写到:“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在彭世军返回西安途中四名男子强行拦截他乘坐的出租车,对其进行残暴殴打,并抢走价值2万元的采访设备,通讯设备,行李包等物品。西安警方经调查,抓获并刑拘的两名涉案人员系西安翻译学院教工。目前本案还有三名嫌疑人未归案。[page]

  昨日,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一行来到彭世军的家中,他亲切询问了彭世军的身体恢复情况,祝愿彭世军早日康复。唐小强表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省记协对本报记者彭世军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对于发生的侵害新闻工作者合法采访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同时希望西安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严厉惩处,省记协也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情况。唐小强说,近年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记者正常合法采访权受侵害的事件,省记协希望各界都来关注,谴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而媒体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慰问》一文发表后,四川新闻网及新浪新闻中心国内新闻同时转载,国内其他网站也有转载。2008年9月中旬,西安翻译学院向《成都商报》社及四川省记协分别致律师函声明:一、希望《成都商报》社能尊重事实,对于“遭遇校方阻拦”予以澄清。二、希望《成都商报》社能尊重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立即就“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一事予以道歉。若《成都商报》社在收到律师函之后十天之内,不予以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西安翻译学院将提起诉讼。律师函要求四川省记协就“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不当言行立即澄清,并为西安翻译学院消除影响。《成都商报》和四川省记协分别于当年9月23日、9月25日收到律师函,但均未作出相应回复。2008年西安翻译学院在四川省招录计划内考生56人,较上年度少招生81人。

  还查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2008年7月30日、8月5日《成都商报》记者彭世军以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登记的信息不实为由,连续发表报道,西安翻译学院为此向《成都商报》记者发出律师函。2008年8月8日上午,彭世军进入西安翻译学院暗访的过程中,被该校职工发现,并发生争执,后经当地派出所介入,彭世军与当日一时许乘车离开太乙宫街道,刘斌因《成都商报》发表的报道是来自其负责的网站,便产生了要教训彭世军乘坐的想法,之后便纠集张辉,翟顺民,王岩(三人均在逃),乘坐严崇辉的“吉利”牌汽车追寻彭世军,在环山路十字将彭世军乘坐的出租车拦住,四人对其拳打脚踢,彭世军挣脱跑离现场。

  刘斌打电话叫史育英驾驶车辆将其同伙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刘斌将彭世军的手机卡抽出扔掉,并将彭世军的行李箱进了西安翻译学院校卫办公室,后一人逃至西安,次日凌晨刘斌到太乙宫派出所投案。后经法医鉴定,彭世军的伤情为轻微伤。刘斌无视国法,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于2009年1月6日判处刘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page]

  2008年11月17日,西安翻译学院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称:2008年9月11日,《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媒体《成都商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四川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的文章,文中称“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该部分文字表述完全是《成都商报》社自行编造的内容。文中还称“昨日,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一行来到彭世军家中,他表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省记协对本报记者彭世军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省记协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谴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而媒体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涉及到西安翻译学院的内容明显失实,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期间受到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接待,根本不存在遭遇校方阻拦一说。该文章发表后,国内网站多有转载,其中四川新闻网及新浪国内新闻都同时刊登该文章,传播面积广泛,对其影响极其恶劣,也为此影响了其在四川的总体招省情况。《成都商报》社和唐小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并广泛传播,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接到西安翻译学院的要求澄清事实的函件依然未予理睬。为此请求法院要求二者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其名誉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立即删除在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上和新浪国内新闻上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诋毁文章,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成都商报》社辩称,本案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在其中存在二处病语,一是将彭世军遭遇校方个别人员阻拦,报道为遭遇校方阻拦;二是将应该是西安翻译学院个别教工暴打记者,报道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上述报道基本属实,只是措辞有误,不构成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侵权。经济损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的诉讼请求。

  唐小强辩称:他与本案无关。他作为四川省记协副主席,他的行为系四川省记协的职务行为,如若产生法律后果,应当由四川记者协会承担。他在慰问彭世军时的说话是有语境的,是记者在报道时措辞有误,报道存在偏差。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后,记者和报社应对他的语言进行规范,对讲话中可能存在的语病进行纠正,未经核实即发表,其后果也应当由报社承担,与他无关,不同意西安翻译学院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成都商报》社于2008年9月11日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上发表《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一文,该文同时在新闻中心国内新闻和四川新闻网发表,文中将遭遇职工阻拦表述为遭遇校方阻拦,将西安翻译学院个别教工殴打记者,表述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有西安翻译学院陈述和成都商报社自认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属事实。该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文章发表后,西安翻译学院于2008年9月18日向《成都商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文中的不实文字表述予以更正,回复。但《成都商报》社未予理睬,以致使该文被网络媒体转载,社会公众误认为西安翻译学院不但阻拦记者采访,而且还暴打记者,从而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认可度。影响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构成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西安翻译学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应予支持。[page]

  唐小强否认其在慰问记者时有过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意思表示,《成都商报》社认可唐小强的抗辩理由,故此,唐小强的抗辩理由成立。《成都商报》社作为报刊出版单位以前并未核实,即予刊登,混淆了阻拦殴打采访记者的主体,导致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对此《成都商报》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涉案文章的发表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造成极坏影响,是影响西安翻译学院2008年在四川正常招收计划内考生的一个方面,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成都商报》社酌情予以赔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遂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成都商报》社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文章,向西安翻译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成都商报》社负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成都商报》社酌情赔偿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三、驳回西安翻译学院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西安翻译学院负担6000元,《成都商报》社负担3000元。

  宣判后,《成都商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成都商报》社侵犯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判令其赔偿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撤消原审判决,驳回西安翻译学院的诉讼请求。

  西安翻译学院辩称,《成都商报》刊登报道不实的文章,对该校在四川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侵犯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由于该文章的发表使该校在四川省2008年计划内招生名额明显下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赖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明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成都商报》社于2008年9月11日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上发表《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一文,文中将遭遇职工阻拦表述为遭遇校方阻拦,将西安翻译学院个别教工殴打记者表述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影响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文章发表后,西安翻译学院即于2008年9月18日向《成都商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文中的不实文字表述予以更正,但《成都商报》社未予理睬,以致使该文被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从而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认可度,构成了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故《成都商报》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age]

  《成都商报》社未经唐小强本人核实其讲话,即予以发表,其后果亦应由《成都商报》社承担。由于涉案文章的发表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造成极坏影响,是影响西安翻译学院2008年在四川正常招收计划内考生的主要因素之一,给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该损失应由《成都商报》社酌情予以赔偿。原审法院酌情认定西安翻译学院的损失为15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成都商报》社上诉认为其未侵犯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赔偿损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二审期间,《成都商报》社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成都商报》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兰

  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

  代理审判员 张珺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仇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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