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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国土局市政府违规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二款提起的诉讼,然一审法院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驳回!请赐教或释明!该证是颁发于2003年10月份,当事人知道该证实体内容违法之日是2016年3月30日。起诉撤销国土局市政府违规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原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二款提起的诉讼,然一审法院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行政诉讼 2019-05-26 05: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起诉的程序条件指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衔接关系问题。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那么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的,当事人再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提起诉讼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相对人一旦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应当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迟迟不作决定,也要等待复议期限的经过,这样一方面是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权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不会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带来混乱。  
    (3)当事人在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的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处的“法定期限”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相对人提出复议又撤回复议申请的期间不予排除。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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