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把守通道住户诉求相邻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21 14:45
人浏览

  住宅区的空地、楼顶、通道为业主住户共有,没有合法理由,私人不能随意占用。而河池市某公司宿舍楼通向空地的公共通道被人安门上锁,成了私人的领地。楼里的住户因出行受阻,打起了官司,讨要相邻权。不料,因为房屋易主,官司一波三折……

  通行受阻 邻居起诉维权

  杨先生与谢先生同为河池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老职工。两人曾经同住在同一个单元,而且是楼上楼下,谢先生住一楼,杨先生住二楼。谢先生家的右侧有一块空地,是住户们通往楼后的必经之地,属于单位的公共通道。

  2008年初,谢先生房屋的右侧突然出现了一扇铁门,铁门内堆满了杂物,把通向楼后的公共通道完全堵死。这样一来,这幢楼的住户根本没有办法走到楼房后面,晾晒的衣服等物品不慎掉到楼下,也没有办法去捡回来,给大家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杨先生以为安装铁门和堆放杂物是谢先生所为,多次向谢先生提出抗议,但谢先生均未予理会。杨先生无奈,转而向公司投诉,要求公司出面解决。公司调查后,下文命令谢先生搬走杂物恢复通行,但谢先生仍是“按兵不动”。

  杨先生十分气愤,把谢先生告到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先生拆除铁门,搬走杂物,恢复通行。

  认定侵权 法院判决排除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谢先生大呼冤枉,他说这套房子在很久以前就不是他的了,现属于本单位的职工王先生,铁门和杂物都是王先生的,与他毫无关系。庭审结束后,谢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户主确实属于王先生。

  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后获悉:堆放在公用通道上的杂物属于谢先生的,而铁门也是谢先生安装的。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谢先生作为原来的房主,其管辖的范围仅限于自己的房屋,对于房屋外的空地,应留作大家通行及消防通道等使用。谢先生无权在公共场地安装铁门,堆放杂物,堵塞交通。虽然谢先生已经把房屋转让给了王先生,但在房屋旁的公用通道上堆放杂物和安装铁门均是谢先生所为,其行为给楼上的杨先生及其他住户确实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因此杨先生作为相邻权受损的被害人之一,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谢先生排除妨碍,拆除铁门,搬走杂物,恢复通行。

  去年底,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判决谢先生拆除铁门、搬走杂物、恢复通行。[page]

  告错对象 二审驳回起诉

  谢先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谢先生认为自己已经不是杨先生的邻居了,而且安装铁门和堆放杂物也不是他干的,本案和他一点关系都没有,杨先生告错了人,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院审理时再次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杨先生和谢先生原来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但早在2003年,谢先生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已将房屋退回给单位,现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住在一楼的王先生也承认了,安装铁门和堆放杂物是他所为,与谢先生无关。而且,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杨先生另行起诉状告王先生,以其相邻权受到妨碍为由,要求王先生拆除铁门并搬走杂物,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近日,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妨碍杨先生相邻权的人并非谢先生,而是案外人所为,谢先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杨先生告错了对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起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