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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 到“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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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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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一个变化是,“民事审判工作”跃居“刑事审判工作”之前。而在2006年及更早些年份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多将“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列在法院工作的首位。报告工作“先刑后民”,代表了法院对这两类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排序。

  从“刑法之治”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来看,从“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要求来看,“先刑后民”的表述都是自然而然的产物。社会舆论同样有此认知,比如某电视台著名的“法治在线”栏目,就曾被戏称为“刑事法治在线”,因其节目内容主要局限于刑事案件,而忽略了与更多普通人紧密相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

  由“先刑后民”而“先民后刑”,蕴含了法治理念的转变。法学巨匠梅因曾言,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以来,全国人大最先通过的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直至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出台,民法的框架才算基本搭建完成。民事法律日渐增多,社会秩序对民事司法的依赖程度也随之提升。最高法院能在工作报告中因时而变,予人颇多正面遐想。

  当然,工作报告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工作,肯定报告的文本变化,也并不意味着肯定法院的变化。但我们期待这样的变化,期待法院按法理出牌,司法改革不走回头路。我们期待政法回归法政,法院回归司法。(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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