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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书信“讨回”25.5万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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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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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晨报网(2008-03-10)晨报讯(记者彭学武实习生李思)交房日过了1年半后,房产公司才通知收楼。购房者要求退款,9年里多次通过信件催促,一直不见回音。购房者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本金和利息。近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处房产公司退还房款本金和

晨报网(2008-03-10

晨报讯(记者 彭学武 实习生 李思)交房日过了1年半后,房产公司才通知收楼。购房者要求退款,9年里多次通过信件催促,一直不见回音。购房者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本金和利息。近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处房产公司退还房款本金和利息。
冉先生是北京人,1996年,冉先生来汉同武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为1997年6月,冉先生先期给付购房款25.5万元。
谁知直至1998年12月,房产公司才向冉先生寄发收楼通知书,因此冉先生按合同要求退房退款。因为远在北京,冉先生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要求房产公司退款,9年内未曾间断,但都没有查回执,房产公司也没有任何回音。
去年10月,冉先生与房产公司对簿公堂。房产公司称并没有收到冉先生所寄的特快专递,不能证明冉先生9年内向其主张过退款的事实。法律规定,连续两年内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冉先生主张过退款事实,则超过诉讼时效。房产公司要求法院驳回冉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退款。
【法院审理】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根据《举证规则》,冉先生有邮局特快专递的收据和查询单,由此可证明冉先生在争议发生后的两年内曾向房产公司主张过退房退款的权益。对于房产公司的否认,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冉先生购房款25.5万元,并支付房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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