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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法院重审李兴超重婚案夫妻离婚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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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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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李兴超期待重审有个好结果 资料图
昭通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兴冲小学教师李兴超,2001年被前妻阮美菊以重婚罪告上法庭,当年法院判其重婚罪入狱两年。出狱后,李兴超发现,当年审理离婚(lihun)案的法官居然利用篡改日期等手段,伪造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日前,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lihun)案和重婚案进行重审。
离婚“原审程序违法”
今年3月底,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鲁甸县人民法院重审。4月16日一早,原审被告李兴超和原审自诉人阮美菊再次坐在了鲁甸县法院的庭审现场,李兴超“希望重审有个好结果”。庭审中,李兴超认为自己在1995年提出的离婚诉讼,在1996年经法院调解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由于法官的过错,导致调解书或判决书未送达,而且法官伪造了裁定书,“所以,2001年阮美菊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不应当受理,而且对解除了婚姻关系的事实不能因为法院法官的过错而给予确认,我认为是不对的。”
阮美菊则认为,1996年离婚时,法院并没有给她送达过离婚裁定书,“我认为我们没有离婚,所以才在2001年再次提出了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2001年鲁甸县法院判决的离婚结果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结果不要求变更,只是原告李兴超一再强调“原审存在程序违法的错误”。
重婚“没有主观故意”
当日下午,原审被告李兴超的重婚案开始重审。庭审现场,阮美菊出示了其代理律师搜集的8份调查佐证,并认为李兴超已构成重婚罪。被告李兴超向法院提交了4份证人证言,证实自己在1996年就已离婚,而且当地公安机关也于2001年前将与其同居的祖文珍的户口转到了李兴超的户口上。
李兴超的辩护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晓秋认为,阮美菊提供的8份调查笔录中,调查人不是律师。其次,没有被调查人的身份情况证明。最后,从内容上看,8份调查笔录不能证实李兴超的重婚行为。“李兴超根本没有重婚的主观故意。”杜律师称。
法院将择日对该离婚案和重婚案进行宣判。本报记者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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