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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1月我妹在河北燕郊购房,2009年10月入住。我妹在密云经营服装店且经常在此居住。其丈夫在崇文区工作,有时候回燕郊住有时候在北京城里朋友家住(地址不详)。他们的女儿2009年10-12月由其奶奶带着在燕郊住,自从2010年1月男方提出离婚后,孩子就由我妹妹带着在密云住。2009年10月前1年我妹一直在密云住,其丈夫在国贸附近其表姐的商铺里住。现在他们提出离婚,应当向何地法院递交诉状? 2、上述购房首付款和开店的钱,都是我和我爱人注册的公司借钱给我妹的(有银行转账支票为证)。这期间房子月供和孩子入托费、医疗费及生活费绝大部分(80%以上)由我妹妹承担,其丈夫月收入约2500元主要用于自己消费,且连续6个月没有支付家庭共同支出了。现在他们闹离婚,由于房子增值男方提出分享房子增值的一半。请问这有道理吗,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 2010-05-08 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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