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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期 逾期资金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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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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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女士和丈夫在江北开了一家机械配件经营部。

  2010年下半年,她联系到上海一家设备公司,准备租用两台泵车,双方约定,每月租金分别为6万元和3.5万元。租金按月结算,使用满2个月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谭女士支付前一个月的租金。

  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到2011年9月14日。

  一、不按时付租金,公司终止协议,拉走设备

  2010年10月18日和2010年11月3日,设备公司分别将两台泵车交付给了谭女士使用。但谭女士却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两台泵车的租金有57万多元,但是她只付了20多万。”2011年4月28日,设备公司找到谭女士,将2台设备拉走,并宣布双方的租赁协议终止。

  按照最先的租赁协议约定,谭女士应该在协议终止后支付剩余的租金,但是谭女士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无奈,2012年10月25日,设备公司把谭女士夫妇告上法庭。

  二、租金诉讼时效只有1年,被告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虽然协议写得很清楚,但庭审中上海这家设备公司却遇到了麻烦。

  法庭上,被告谭女士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

  她认为,租金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从2011年4月28日协议终止后,原告设备公司并没找他们要过租金,2012年10月25日再起诉,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我们多次找她讨要的。”但在法院给出的一个月的举证时间内,原告设备公司都没有向法院提交有关追索租金的证据。

  三、36万多元的租金要不回来了

  本案的诉讼时效该怎么算?

  江北法院认为,2011年4月28日,双方解除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谭女士应该在协议解除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租金,诉讼时效就应该是从5月29日起开始计算。

  原告设备公司在2012年10月25日才向江北法院起诉,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所以,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设备公司能有段讨要租金的电话录音,或者有封向谭女士讨要租金的书信,这都会避免损失。”近日,江北法院驳回了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协议中剩余的36万多元租金,很有可能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四、下面这几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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