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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与开发商于1997年1月1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于1997年12月底交付使用,但由于商品房烂尾不能按期交付,我方与开发商于1999年5月25日签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我方于1997年1月购买了商品房,合同签明交楼日期为1997年12月,由于延迟交楼‚经过协商,开发商同意提供房屋补贴每月500元给我方作为补偿‚此补偿从延迟交楼计算‚直至入伙为止,利息赔偿等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供楼款到入伙时继续供,若99年底前不能交楼,开发商无条件退还我方所交房款、利息、补偿租金。该商品房于2009年6月29日开发商交付我方使用,我方于2011年5月16日提起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诉讼,请问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吗?开发商的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约定供楼款到入伙时继续供,若99年底前不能交楼,开发商无条件退还我方所交房款、利息、补偿租金。即重新约定了交楼时间为1999年底,所以诉讼时效为2001年底,商品房逾期交楼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这认为正确吗?怎样反驳,有什么法律依据?请教各位大律师了,帮一下我们这些小业主吧谢谢你!(注:一审我方已胜,现开发商正上诉)

诉讼 2018-10-04 11: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1、在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他会通知你收房,一般通知方式有报纸公告和寄信通知等方式,这时我们就要保存好报纸和信件来证明其逾期时间,再有就是在与开发商逾期交房之后进行协商赔偿时进行取证,将开发商所说的录音,最好整理出书面的东西让开发商签字。
    2、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找到你自己认为可以证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证据,愈多愈好,在诉讼前交给律师来挑选其中有用的使用, 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 开发商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房,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 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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