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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房地产纠纷案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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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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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4]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对所辖广州分行房地产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我们认为此案涉及的几个问题政策性很强,请贵院对此案的审理予以关心,并履行监督职能。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我们认为,现广州市新堤大马路34、35号,即现在长堤二马路99号和沿江西路143号等地段范围内的房地产,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一九五零年根据国家政策接管的财产,且按照规定办理了公产登记手续,取得了该地段及上盖房屋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作为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该行要求收回被广州市花木公司侵占多年的上述房地产是合理合法的。而一审法院以花木公司使用该地段多年为由,对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出返还上述房地产的要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是不妥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限在即,请贵院在终审判决之前,对本案的审理予以关心。另外,我们还将就此案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同最高人民法院交换意见,以求公正解决。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粤银函字[1994]10号
附件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穗银办字[1994]3号
附件三: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穗银办字[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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