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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防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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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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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防险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使用、挖掘土地,或其所建建筑物有倾倒危险,给相邻当事人造成损害之险时,在该相邻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预防损害,他方当事人负有预防邻地损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防险关系是相邻权的一个具体种类,是依不动产相邻有危险而产生,既包括危险发生之前的防险,也包括危险发生之后的赔偿。

  1.相邻防险关系的基本内容

  1有害物质侵入的防免关系。有害物质,包括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废气、废渣、废水、垃圾、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侵入的防免关系,主要是权利人享有请求排放一方的相邻人禁止排放的权利,排放一方的相邻人负有停止侵入的义务。

  2挖掘土地或建筑的防险关系。其主要内容是相邻的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掘地下工作物,以及施工建筑,必须注意保护相邻方不动产的安全,不得因此而使相邻方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者使相邻方土地上的工作物受其损害。

  3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危险的防免关系。其主要内容是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全部或一部分有倒塌的危险时,相邻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该方作必要的预防。

  4放置或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危险物品,包括易燃品、易爆品、剧毒性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放置或使用这些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与相邻方的建筑物等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而相邻方也有权要求所有人将危险物品转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

  2.疏于防险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

  相邻防险关系的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按此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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