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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用调解方法 公交运输赔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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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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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东乡县盛星市内公交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王细花、陈佳慧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600元。

2009年5月1日下午,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赣F53180号中型普通客车(市内五路公交),由东乡铜矿返回县城,途中该车与孝岗镇湖岭村王家组的村民宋发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除了给付的7000元医疗费外,其他费用17261.89元以宋发后也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261.89元。

法院主审法官接到这个案件后,就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作对比,向当事人发出比较含蓄,不显露动机的信息,使当事人自己领会调解法官的意图,受到某些启发,从而使纠纷得到化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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