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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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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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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取销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撤销其注册号。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撤销注册号,企业法人就失去法人资格。

  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同意注销分公司的有关文件;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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