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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分房,她告了前夫和儿子老人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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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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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为了分得20多年前建的一套房产,她将前夫和儿子一并告上了法庭,因认为建房时儿子未出资,她要求自己和前夫各分得一半房产。对此,儿子却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是独生子女,按政策应当分得一半房产,母子为此争执不下。近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分家析产案作出一审判决,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法院判决原告和其前夫、儿子各得房产的三分之一。
  母亲与儿子争房子
  今年48岁的赵某,是绍兴县漓渚镇大步村人,上世纪80年代,她与同村的张某某结婚,1983年,他们有了儿子张某。
  1985年8月29日,赵某与张某某在村中建造一幢房子,审批建房时报批人口为4人。后来,赵某与张某某感情不和,于2008年6月1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这套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一直被张某某和张某两人使用。此后,赵某曾多次要求张某某和张某分割这套房产,但父子二人都未理会。于是,今年5月28日,赵某将这对父子告上了法庭。
  赵某的想法很明确,她说,当时房屋(fangwu)是由她和前夫张某某出资建造,儿子张某尚小未出资,所以她认为自己应该分得该房屋(fangwu)的二分之一。对于这起诉讼,赵某的前夫张某某并未出庭应诉,但是赵某儿子张某的意见却针锋相对。
  张某说,房屋审批时有四个人,自己是独生子女,应该有两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现在,母亲赵某和父亲张某出资占用了他的土地在上面建造了房屋,他要求要回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他们把房屋拆掉我自己造,或者我按照可以接受的出资程度,按照土地使用权的二分之一取得二分之一的房屋。”张某说,他认为自己应该取得房屋的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父母来分。
  怎么分才算合理?
  母亲和儿子都认为自己应分二分之一,那么,法院又会怎么认定?最近,在慎重审理后,绍兴县人民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本案讼争房屋之用地是被告张某某以家庭人口3+1人的报批所得,因此是家庭共有财产。因该房屋用地报批时,家庭人口实为赵某、张某某、张某三人,即该房屋用地实为三人共同共有,故该审批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为三人共同共有。
  不过,法院也明确,因讼争房屋是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出资建造,被告张某未出资,张某应支付相应对价。因为张某在法庭上同意支付相应对价,法院认为讼争房屋应该由赵某、张某某、张某各得三分之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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