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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所说的楼房是以前被告与原告母亲的共同财产。后因原告母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通过法院调解,共同财产主要是楼房分割,那时楼房折价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已在法院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母亲人民币23.4万元(占楼房总价值的60%左右),原告母亲搬迁出屋,此后这楼房应属于被告一人所有,也是被告的唯一财产,实际原告无权享有该楼房的共有权。当时被告没有这样想,愿意与原告共有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互相制约,使原告与被告居住在一起,原告有固定居住,被告晚年也有人照顾;二是待被告居住尽世后给原告。离婚后原告只有9岁,从小学开始至今原告一直由被告供养,原告母亲从未支付过原告的扶养费,读书及生活上的费用开支均由被告负担,今年已21岁。同时,被告家里还有60多岁的父母亲,就是原告的爷爷、奶奶,他们的居住及晚年生活的扶养是被告应尽的义务.二、本人想收回赠与,待我过世后将本案的全部财产捐献给国家福利事业,让那些孤老病残及真正值得照顾、可怜的人,体现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为创建和谐社会献点爱心”。三、问题:1、这种情况能否收回赠与。2、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分割。3、如分割,法院应按多少比例分。

诉讼 2009-08-17 06: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并没有赠与孩子,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如果你想把房子赠与国家或集体,只要通过立遗嘱方式就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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