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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屋份额确定及分割离婚 财产分割 时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0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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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简要描述: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fenge),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如出资情况等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实际需要由法官裁量确定共有人的份额。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fenge)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

  屠某与黄某于1993月在上海登记结婚,于2010月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民事法庭判决离婚。2010月,屠某将黄某及岳母周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周某、黄某的某套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并依法进行分割。周某及黄某则提出,该套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周某、黄某,是因为周某已过退休年龄,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故以黄某的名义申请贷款,实际首付款万元、银行贷款万元、房屋余款万元均由周某支付、偿还。

  本案中,屠某对系争房屋的份额如何确定?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一、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审判实践中通常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如出资情况等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实际需要由法官裁量确定共有人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本案中,周某提供证据证明她曾通过交通银行转账支付了首付款万元,涉及银行贷款,她又先后次用现金存入黄某贷款账户,归还银行贷款3.6万元,其后,她又从交通银行账户转账万元归还剩余贷款额,上述银行单据在持卡人签名一栏,均有她本人签名为证,涉案关联单据在转账时间和金额上也能吻合。而屠某则认为上述银行划账,只能证明某月某日在黄某的银行账户被存入相应金额人民币,不能证明被存入的人民币就是周某的。

  由于民事证据采取盖然性标准,周某提供了首付款万元及银行贷款万元的支付、偿还凭证,而屠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万元系周某出资。而对于余款万元,由于周某、屠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出资情况,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万元应视为屠某、黄某共同出资,故黄某、屠某对系争房屋享有20%的份额。

  二、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性质为共同共有,由于黄某、屠某已经离婚,故黄某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鉴于本案中周某的权属份额占大部分,周某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值及屠某份额向屠某支付折价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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