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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4人共同继承的一间房产,05年法院已判决由4人平均分配该房产的相关收益。 这是否可以理解为4人按份共有? 问题(二)、现共有人A提出分割请求,与其它共有人协商无果,法院也无法调解。审判长说只能维持原来的共有状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这说明了法院应该作出分割的判决,不是吗? 还望专业人士指点!!!谢谢!

其他 2008-04-25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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