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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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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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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2.保护措施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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