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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舞“拌”出伤害案 老师家长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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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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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孩子参加无证舞蹈班学习,不料被小伙伴拌倒摔伤。11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办班教师张某和韩某的家长分别赔偿受害人秦某经济损失3043.2元。

  2008年,平原县某小区时年八岁的小女孩秦某被家长送到张某个人所办的舞蹈班学习。当年9月29日上午,刚到学习场地的秦某被坐着的同龄小伙伴韩某绊倒,致秦某左桡骨骨折。经住院治疗9天,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累计花掉医疗费5434.77元。事故发生后,由于办班教师张某和韩某的家长互相推诿责任、均不理赔,秦某遂由家长代理诉至平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韩某及韩某的父母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家长护理费等8967.99元。

  在法庭上,被告张某辩称:伤害事故是发生在舞蹈课之前,并非在训练中,不存在舞蹈班教师监护不力的事实,教师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秦某是在开学前由被告韩某绊倒的,应由韩某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韩某的父母辩称:张某属无证办班,且身为教师没有尽到管教的义务,应由张某对秦某的伤害负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舞蹈班确系被告张某个人负责,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个人办理舞蹈培训班,没有办学资质及相关手续,且其在办舞蹈班学习中未尽到安全保护责任,故应对秦某受到伤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韩某将原告秦某绊倒致伤,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秦某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将秦某送到非正规场所学习不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4564.8元,被告韩某及其家长赔偿原告秦某1521.6元。

  一审判决后,教师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责任分担不尽合理,应予以调整。即,秦子怡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607.99元,由韩某及其父母承担40%计3043.2元,由教师张某承担40%计3043.2元,其他由受害人秦某自行承担。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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