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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溺死学生 村委会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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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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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经挖土之后积水而形成的水塘,因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导致学生私下下水游泳时溺水身亡。日前,安徽省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一初中二年级学生明知自己不会游泳而下塘导致溺水身亡的案件,判决该水塘的所有人M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陈某某、李某赔偿款60000余元。

  陈某某、李某之子小坤系某中学初二学生。2009年6月10日中午,小坤放学回家途经该村水塘时,与其他两位同学一起下塘游泳,因小坤不会游泳,下水后不幸溺水身亡。经勘查,小坤溺水的水塘位于M村土地范围内。该土地范围为该村委会集体所有。1999年,因修高速公路该耕地经挖土之后积水而形成水塘。该塘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小坤死后,某中学给予小坤父母9000元补偿。

  法院认为,游泳是一项具有潜在危险的运动。小坤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下塘游泳,疏忽危险造成了事故,因其系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其父母监护不当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案水塘系人工挖土后没有及时清理积水而形成,而该区域系M村委会所有,该水塘虽然距离居民区较远,但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M村委会对其所有范围内的水塘不但没有设置护栏等必要安全措施,而且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为此,M村委会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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