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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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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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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意见》109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精神,除按照《意见》103条规定将案件及财产保全裁定报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之外,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如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三)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以及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撤销裁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按照上列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裁定。该裁定由正在审查、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或者执行该案的执行员、书记员署名。《批复》适用诉讼中保全裁定有错误的情况。按照该《批复》精神,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亦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或执行该案的执行员、书记员署名。

  三、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适用什么法律程序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类裁定属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意见》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排除了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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