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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生效判决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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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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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去年年初,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付了80%的房款,但在房子将要交付的前一个月,因开发商欠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工程款,承包商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并要求对该商品楼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因为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法院查封了包括我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整栋楼房。此后经审理,法院判决,开发商偿付拖欠承包商的工程款并以该商品楼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我知道该判决时,该判决已经生效。请问:我是否可以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苏若宾

  苏若宾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上述规定,该承包商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你,你可以在该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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