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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理财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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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刘雯亮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境外金融产品理财引发的维权问题引起普遍关注。一些知名外资银行,诸如荷兰银行(香港)、星展银行(香港)、花旗银行(香港)、恒生银行(香港)、瑞信银行(香港)等因此卷入旋涡。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境外理财产品在国内还属“新生事物”,尚未被纳入相关的监管中,导致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难题。那么,目前境外理财纠纷主要体现于何处,银行的销售是否存在问题,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究竟应该怎样维权呢?对于这些维权者普遍关心的话题,二位专家与投资者进行了精彩的交流与解答。

  打折股票比现行股票的现行价低10%到20%,唯一的特点是有一个期限。我认为,这可能是自己资产账户达到一定数额之后才有的资格,属于贵宾客户的优厚待遇。

  案件源起

  据当事人张女士介绍,其是在2007年初的时候,开始购买“打折股票”。在此之前,她在香港有贸易业务,因此在香港银行拥有账户。2006年下半年,她认识的一个业务员,跳槽到私人银行,开始推荐私人银行为投资者量身定做的一些理财产品。最初,该业务员只是劝她开一个账户,不一定马上理财。在有需求的时候,再进行投资。对张女士来说,就是多了个投资渠道。而且,这个业务员有开户数量的业绩要求,“算是帮他一个忙,所以在这个银行开了账户。”张女士称。

  不久,这名业务员说,因为张女士的账户资产数额达到800万,有资格买到“打折股票”。据说,打折股票比现行股票的现行价低10%到20%,唯一的特点是它有一个期限,就是要买一年。“以前我没有买过股票,但我认为,是因资产账户达到一定数额之后才有的资格。我想这是贵宾客户的优厚待遇,所以在这样情况下就买了一点。”张女士表示。

  在推销理财产品时,至少要做两项工作。其一,对产品本身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是保本,还是有损失;其二,这些私人银行部门要对客户进行分类。

  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经过张女士的介绍,杨兆全律师表示,有两点特别值得一提。其一,感觉受骗;其二,对所购买的产品不完全知情。当事人认为,购买的是一种股票,其实得到的是一种期权的产品。而据报道,国内有几千人受害,资金量是非常大的。那么,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银行的问题,还是销售人员销售过程的问题,还是投资者自身的问题?

  对此,张颖教授表示,本质上说,“私人”可以理解为两个含义:其一,减轻投资者的税负;其二,为这部分高端客户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对于内地的投资者普遍对私人银行有误解,认为其是私人产权,属于私人所有,她表示,有别于一般性的服务是通过窗口,最优秀的银行员工才能做私人银行业务,那是银行服务最优质的标志。

  张颖教授表示,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过程中,不但是私人银行,大众个人理财服务对员工也有资质的要求。比如,他们需要有专业能力,有职业道德。所谓职业道德,是银行为客户提供这种服务,不会影响客户的后半生工作和生活。从银行角度来说,这份服务也和银行声誉有关。作为理财师、理财顾问,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至少要做两项工作,一项工作是对这个产品本身的风险,要对客户进行充分的提示。是保本,还是有损失;第二就是这些私人银行部门,要对客户进行一个分类。要让客户认识,自己是属于哪样的一类投资者。根据他们的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选择相匹配的这种产品。但是,可以看到,在打折股票的销售过程当中,这些投资者根本没有感受这样的服务。所谓的私人银行服务,可能是名不符实。

  杨兆全律师也表示,在上述案例中,销售人员不但没有给投资者做风险提示,甚至故意隐瞒产品本身的性质。把一个风险本金损失率可能达到100%的产品,说成是一个股票。让人感觉到是因为其资产优厚,成为贵宾,才能够买到便宜的股票。从对股票风险的理解,其损失不过10%,20%、30%,而且股票随时可以卖出。但是这个产品本身,不能够随时脱手。因此,他认为,在打折股票的销售过程中,存在特别大的缺陷。

  打折股票收益有限,亏损风险无限。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没有风险对冲机制,投机性过强,因此不适合作为一种理财产品。

  打折股票不适合理财

  张颖教授表示,所谓结构性的理财产品,是原生资产和一系列衍生资产挂钩的产品。对于原生资产,一般风险较低,收益也低。但是随着金融创新,这一类产品已经不满足于部分有投机需求,可以承受高风险的投资者需要。而衍生资产,则是可以跟实物的资产挂钩,比如石油,一揽子股票,还有与外汇挂钩,涉及到风险因素非常宽泛。这其中,影响因素有收益变动,宏观经济,国际经济体制变化等。如果是与其他国家的股票、外汇等挂钩的产品,还涉及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形势等。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这都是非常陌生的。

  对于打折产品是否为对赌协议的说法,张颖教授表示,“打折股票,本身应该是一个期权。由于现在拿不到银行进行投资的资料,银行把这部分资金投到哪里去,不太好说。这主要是看,银行在和客户协议中的描述。这里,它可以进行各方面的投资理财,甚至在此期间,进行一些对冲。因此,主要是要看银行方面具体操作,才能判断性质是什么。”

  杨兆全律师则认为,打折股票收益有限,亏损风险无限。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没有风险对冲机制,风险太高,投机性过强,因此不适合作为一种理财产品。

  另外,这些结构性产品不仅仅是被私人银行销售给个人投资者,一些内地知名的公司,也进行了类似产品的交易,而且亏损还特别大。对此,张颖教授认为,香港市场已经非常成熟。对于一些机构投资者,甚至是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来说,都在这个产品上遭受很大的损失,说明产品自身是有缺陷的。她表示,在衍生产品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社会进步,对产品需求的回报也越来越大,各类衍生产品应运而生。在市场行情比较好的时候,它们曾经给投资者带来一定收益,并能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但是如今,由于各种原因,衍生产品已经脱离了套期保值的功能,一味追求高收益。但需关注的是,高收益往往和高风险相匹配,投资者一定要引起重视。

  精彩问答

  问:除郝婷的案子在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外,其他类似的案子都没能够立案。那么,到底能不能在国内法院打这个官司呢?

  杨兆全律师:最新情况是,我们把案子交到有关法院,等待法院进行审查。能不能立案,现在还没有给出定论。但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看,有些案件可以在内地这边立案。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合同在境内履行,境外的被告如果在境内有办事处,有资产等,内地法院可以进行管辖。

  在上述案例中,打折股票涉及的银行,有些在北京有办事处,有些设有分支机构,这些都是内地法院可以进行管辖的因素。我们认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进行诉讼。但是,确实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的银行在内地的情况也不太一样,所以还是要分情况来看。

  问:在购买打折股票的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发生纠纷,要在香港进行诉讼。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国内法院还能管吗?

  杨兆全律师:涉外管辖,民事诉讼法有专门一篇。能不能管,我们国家首先要遵循国际条约。从我们的理解看,即使在合同中有在香港管辖的选择,只要被告方,也就是香港的银行在内地有办事处,有分支机构,就可以在内地起诉。

  问:如果内地法院能管辖,投资者有多大的把握胜诉?

  杨兆全律师:那要看损失的发生过程中,究竟谁有过错。如果是投资者过错,银行或者销售人员已经做到风险提示,可能就要风险自担。如果投资者确实是受到银行误导,最后产生损失,银行恐怕要承担责任。

  张颖教授:从消费者的权益来说,理财经理和客户的关系是平等的。至于是否可能涉嫌欺诈,还有待考证。

  问:如果说内地法院判我们胜诉,那么在香港能不能得到执行呢?

  杨兆全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有文件规定,只有双方根据协议约定管辖进行的诉讼案件,才能得到对方的执行。如果我们选择的法院是在内地,这种选择和当时合约中约定的不一致,是不能在香港法院直接得到执行。但是既然在内地这边进行诉讼,那么可能会满足一些条件,比如在内地有办事处,有资产等,这些是可以由内地法院来执行。

  另外,中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高,很多香港银行也是全球性的公司。他们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就要遵守内地法律。因此,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胜诉还是有希望的。如果说主权国家的生效判决,其拒不执行,恐怕对自己的全球业务都会受影响。 (文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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