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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偿赠房产 子女不需缴个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7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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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准备赠与儿子一套住房,儿子受赠房屋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租房遇“二房东”,真房东现身欲赶租客,租客该怎么办?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子离世前立遗嘱赠房产,同居女子可否获得该房产所有权?10月27日晚,区法律援助处志愿者、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波、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怀球做客本报法律热线为读者解惑。

  签订租房合同前,应验明房东身份

  陈小姐今年9月来宝安工作,与自称是房东的张先生签订了租房协议,并一次性缴纳了半年房租共6000元给张先生。陈小姐刚住满一个月,一位姓黄的先生找到她,并向她出示了房产证和身份证,证明自己才是该房的房主,而那位张先生不过是承租人,即“二房东”。如今黄先生要求陈小姐搬走,她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解答: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张先生将房屋转租给陈小姐未经黄先生同意,陈小姐与张先生的租房协议是无效的,黄先生可以要求陈小姐搬走,而陈小姐有权要求张先生返还已付的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律师提醒想要租房的朋友,在签订租房合同前,一定要验明房东身份,要求其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属于承租人转租的,则需要提供产权人同意其转租的公证授权书或是让产权人在租房合同上签字同意。

  涉港离婚案件管辖,可比照涉外离婚案件处理

  老家在河源的李女士与丈夫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丈夫是香港居民。婚后,李女士一直在宝安工作、生活。如今因夫妻感情不和,李女士想起诉离婚,应到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港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离婚案件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李女士在宝安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可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父母无偿赠房产,受赠子女无需缴相关个税

  王先生多年前与妻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近日夫妻俩商定准备将该房无偿赠与儿子。王先生向律师咨询,儿子受赠房屋后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答:王先生的儿子受赠房产后不需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屋有三种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其他获得无偿赠与房屋的受赠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上户口

  朱先生是宝安本地人,妻子是湖北人,今年5月,夫妻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了一个女儿。朱先生问,如何给这个女儿上户口?

  律师解答:根据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可在深圳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朱先生需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4、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供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

  男子立遗嘱赠房产,同居女子可合法拥有

  刘小姐和周先生于2004年相识并同居,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周先生得知自己身患重症,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刘小姐继承。今年2月周先生去世,刘小姐问是否可以继承该房产?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刘小姐与周先生2004年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二人之间是同居关系,刘小姐不是周先生法律上的配偶,即不是法定继承人。

  周先生立遗嘱将房产指定由刘小姐继承,实质是将房产于死后赠与刘小姐,属于遗赠,刘小姐可以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本报记者 卓丛强/文 黄敬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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