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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经理状告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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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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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审计报告显示,红日公司从成立到2006年10月31日未分过红

  2007年1月30日,曲靖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红日公司)解除陈先凑总经理的职务。离开公司后,陈先凑便自称享有该公司92%的股权,自己才是真正的大股东。于是,陈先凑把周瑞林和股东周玉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占有红日公司92%的股权,并拥有该公司的控股权。

  照理说,一家公司成立后,谁是股东,入股资金有多少,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已经做了登记备案,只要一查便可知晓。而在这起股权纠纷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陈先凑的入股备案。“工商部门没有我的登记记录是因为工商登记注册表里,我的名字被人抹去了。”陈先凑在庭审时表示。既然没有入股备案,那么92%的股权纠纷从何而来呢?该公司董事长和原总经理谁才是真正的大股东?

  118万元注资成立公司

  据红日公司董事长周瑞林介绍,2002年4月10日,周瑞林和妹妹周玉凤向曲靖市麒麟区工商局提交了设立红日公司登记申请书。5月22日,周瑞林将68万元、其妹周玉凤将50万元转到云南天赢曲靖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曲靖市分行营业部的验资账户。经事务所验资并出据了验资报告:曲靖市麒麟区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万元,已由周瑞林和周玉凤在5月22日前交清。验资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红日公司于2002年5月23日正式成立,股东为周瑞林和周玉风,法定代表人是周瑞林。

  周瑞林介绍,公司成立后,因业务发展需要,于同年9月16日聘请了周瑞林妻子的堂兄陈先凑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成立之初,由于资金紧张,周瑞林向陈先凑、丁小荣、陈先通等人先后借款200余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将这些款项于2003年5月11日制成《资金来源一览表》,其中,从陈先凑处借款79万元,丁小荣处借款30万元。2003年6月,红日公司开发‘红日花园’,开始盈利,2005年10月后,因为陈先凑不能正确履职,红日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解聘了陈的总经理职务,并在《曲靖日报》上作了公告。

  原总经理状告董事长

  离开公司后,陈先凑于2007年3月6日将红日公司董事长周瑞林、股东周玉凤告上曲靖中院,在诉状中,陈先凑表示,他和周瑞林是亲属关系,2002年,他和周瑞林共商投资房地产业,注册成立红日公司,由于周瑞林投资典当行缺乏资金,陈先凑便出资做大股东并控股,当时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共计118万元,陈先凑出资入股109万元(其中向丁小勇(荣)借款30万元,拥有公司92%的股权。周瑞林入股9万元,拥有公司8%的股权。

  诉状称,红日公司在开发“红日花园”赢利后,于2006年6月分红,周瑞林和陈先凑各分得红利158万元。2006年4至5月,陈先凑想另成立一家公司,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工商局调出红日公司的档案,查阅后发现,注册登记股东档案里我的姓名被抹去了,股东变成了周瑞林和周玉凤两人。”陈先凑说。因此,陈先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日公司92%的股权并享有该公司的控股权,同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周玉凤不拥有该公司的股权。

  “入股资金系造假”

  庭审中,陈先凑出具了举证材料,在《资金来源一览表》里,记者看到,此表与周瑞林提供的那份《资金来源一览表》字迹、名字、资金数额完全一样,惟一不同的是,该表加盖了红日公司的公章以及周瑞林的个人名章,表的右中间写有:“说明:房地产投股份数”。陈先凑表示,该表里的79万元和30万元是入股资金而非借款。

  同时,陈先凑还出具了编号为№0177768的收据,内容为:“兹收到陈先凑房地产入股款,由公司统一付息,金额79万元”;编号为№0177771的收据,内容为“兹收到陈先凑房地产入股款(丁小勇名下),入股款统一由公司付息,金额30万元”。陈先凑表示,这两笔款就是入股资金。

  对于上述举证,周瑞林表示,这79万元和30万元根本不是入股款,而是借款,“陈先凑出具的收据是假的,首先,编号为№0177751至№0177800的收据购买于2003年9月8日,而陈提供№0177768和№0177771却在2002年7月21日使用,时间倒回了400余天,这明显造假。在庭审中,我申请法院对上述两张收据的真假进行司法鉴定,陈先凑找各种借口,至今未将收据提供给法院。其次,这笔款我已经连本带息还给了陈,如果是入股资金,我怎么还会把借款和利息还给他呢?再次,当时我制作的这份《资金来源一览表》是用于统计公司成立的资金筹措情况,上面有20余个人的借款,后来,陈先凑在蓄谋侵吞红日公司财产时私自在他持有的那份表上填写了“房地产入投股份款”的字样,利用其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私章和我的财务专用私章,把借款说成是入股款。再说,此表如属入股投资表,那股东就应是27人、股本就是597.6万元,事实上,红日公司股本只有118万元,两个股东。”周瑞林告诉记者并出具了陈先凑领取借款及利息的收条。

  一审中,陈先凑还出具了一张150万元的收条(此收条开具的时间为2006年6月14日)用于说明参与了公司的分红,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股东。“此款不是分红,是陈先凑在被聘期间假借买钢材等名誉挪用公款,在公司无法收回,陈先凑又以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相要胁的情况下,我给他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为证:截至2006年10月31日红日公司从来没有分过红、也没有可供分配158余万元红利的盈利。”周瑞林说。

  一审中,陈先凑还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据,用于证明周瑞林一直认可陈先凑是公司股东这一事实”。记者于2009年11月2日电话采访了陈先凑,陈先凑表示,现在很忙,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没有什么可说的,要了解情况可以去法院调取录音,该说的都在法庭上说了。”陈先凑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周瑞林还介绍:“陈先凑伪造的收据不只是两张,目前出现的有三张。为了把红日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陈先凑还开出该本收据的№0177772号,时间为2003年3月16日,内容是“九栋宾馆、二栋地下车库工程代建款”,金额为476万元,交曲靖市房屋管局办理房产证用。到2003年3月16日止,红日公司总资产还没有陈先凑三张收据的数额大。此事我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

  案件发回重审

  2007年5月2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股权纠纷案作出了陈先凑拥有红日公司92%股权的一审判决,周瑞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7月16日,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省高院认为,曲靖中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了“撤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曲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此案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公司成立时间和陈先凑的‘入股资金’时间存在较大差异以及150余万元的‘分红’证据,陈先凑难以提供,省高院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周玉凤的代理人告诉记者。

  2009年10月20日,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明军。陈明军告诉记者,此案正在审理中,待宣判后,如果对判决不服,双方当事人仍可上诉。

  股东须登记认可

  近日,记者就股东的登记认可采访了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科长邓跃林。邓跃林表示,股东权视为物权,物权是以登记生效,不是简单的民事行为。

  当记者提到是否有隐名股东时,邓科长介绍,现实中有隐名股东,但隐名股东必须在公司登记和章程确定前要有书面约定,只有事先约定,才能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公平。

  至于工商注册后的公司股东档案是否会被人篡改(抹去)一事,麒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分管登记的吴吉芳告诉记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注册登记的档案有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统称为“双管”。“双管”都是由专人专管,不可能被篡改,“要更改任何一个股东,那么整个过程都得改,包括银行、验资方、章程等都要改。不是改某个环节就可成为股东。”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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