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六旬老汉做建筑小工被砸伤腰部索赔7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8 08:39
人浏览

  近日,江西省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姚秋云于调解当日拿到赔偿款后,感动地对承办法官说:“谢谢法院,帮我解决了后顾之忧。”

  2008年12月31日,姚德萍与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姚德萍承揽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的建筑工程施工,约定工期为2009年元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2009年4月,姚德萍雇请已经61岁的姚秋云在建筑工地上做小工。2009年8月27日,姚秋云在建筑工地上拆卸模板时被砖头砸伤,导致第一腰椎体骨折,于当日入住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09年10月4日出院,共计住院38天,住院期间医药费姚德萍予以了支付。姚德萍另支付伙食费600元给姚秋云。

  2010年1月19日,姚秋云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为九级伤残,取内固定费6000元,花费鉴定费540元。为日后的治疗和生活需要,姚秋云起诉到法院要求姚德萍和潘家冲煤矿新峰井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取内固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895.57元。

  接到起诉书后,姚德萍非常气愤,认为自己非但没有要姚秋云承担擅自拆卸未过保养期模板的责任,还为姚秋云的治疗垫付了医药费,已仁至义尽。萍乡市潘家冲煤矿新峰井认为工程已承包给姚德萍,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应由姚德萍负责,与他新峰井无关。

  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后,充分了解了案情,认为原告姚秋云虽未经雇主姚德萍的安排擅自拆卸模板而受伤,但其行为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依法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而被告姚德萍不具备建筑资质,被告潘家冲煤矿新峰井作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二被告讲解后,经耐心工作,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由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计36600元的调解协议。

中国法院网萍乡安源频道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