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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为人运输水泥 私卖货物夫妻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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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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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石门县一运输司机王某在为李某运输水泥其间,私自将2万余元的水泥运往他处卖掉。4月5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及其妻子陈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2万余元人民币。

  自2008年10月以来,原告李某一直雇请被告王某为其运输水泥,被告王某在多次运输过程中,将原告李某的水泥擅自转卖他人,将2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一直未给付原告李某,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于2009年3月8日给原告李某打下了一份2万余元的欠条,并约定2009年5月之前偿还,截至今日,被告王某分文未付。李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给原告李某运输水泥时,将属于原告李某所有的水泥擅自转卖他人,其行为构成了财产侵权,因被告王某已经给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因该债务是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王某与其妻子应当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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