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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运一车货没买货物险也没运输合同,是物流信息部找的货,运输过程中损坏,损失我全额赔尝吗?

海事海商 2018-12-18 1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货运公司的连单背面写到的“贵重物品损坏不给予赔偿”是无效的,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的应当由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311条的原文如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1、你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一个运输服务合同,物流公司有义务完好无损的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实务中,物流公司一般都以货物破损、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不予赔偿进行回绝,对于这样的格式合同,托运时物流方需对消费说明这条规定。若没有正面具体说明,那么物流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 关于运输中的客运合同,《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得交付了标的物后合同才成立,诺成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客运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而非承运人与旅客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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