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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只签订不履行 违约一方被判赔偿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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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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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原均系被告洛阳某技术公司股东。2007年11月,原告和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在被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把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作为股东盈利分配款,其中包括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债权和武汉某集团有限公司30万元债权。但协议签订至今,二被告既未出具与债权相应的手续协助原告催收债权,也未积极履行义务,致使原告依照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

  河南省洛阳市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协议未对债权凭证的给付时间和协助办理索要手续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被告洛阳某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履行相关债权凭证及协助手续(如债权转让通知等)的给付义务。原告起诉至协议签订已经一年多,且被告洛阳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直接将包括已转让给原告债权在内的欠款起诉,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原告相当于债权数额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洛阳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600000元。

  审理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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