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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村委会租用土地设砖厂致土地减产 村民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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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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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原告赵某与被告村委会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3月,村委会为办砖厂租赁赵某6亩承包地,租期4年,每亩土地年租金500元,村委会于第5年将砖厂占地用土平整为可耕地的土地,确保第5年正常耕种。村委会按照实际租赁期限支付了两年租金。2003年村委会按照国家要求关闭了砖厂,后村委会对土地进行了平整,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赵某复耕款600元。2003年赵某对土地进行了耕种。

  赵某称,村委会归还的土地无法正常耕种,造成了粮食减产,影响了经济收入,要求村委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16000余元。村委员会称,关闭砖厂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不属于违约行为,且村委会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与了相应的补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村委会按国家要求关闭砖厂,并非主动终止合同,且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补偿义务,因此村委会终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延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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