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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抵押登记被撤销 村委会状告土地部门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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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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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用耕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管理部门颁发抵押许可证后,发现登记错误予以撤销,贷款人状告土地管理部门撤证行为违法。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6年12月11日,原告南召县城郊信用社与某村签订抵押贷款协议一份,用该村的26亩土地三十年的使用权作抵押,向原告贷款35.54万元。双方对此协议进行了公证,并经被告南召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抵押许可证。200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书,以双方抵押物不符合设立抵押条件为由,拟撤销上述抵押许可证。原告未对此申请听证,被告遂于2007年1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撤销原抵押许可证决定书。原告不服,以撤证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某村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是集体耕地,属于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被告依据《担保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原错误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撤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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