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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超市厂商虚假宣传 无法提供证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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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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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肖女士诉称,2009年2月8日,因看到绿食源公司生产的御贡小米宣传了诸多好处,肖女士在沃尔玛宣武门分店花12.6元购买了“御贡小米”。但食用后,肖女士感到口感不好,有杂质牙碜,且产品并非最理想的食补佳品。肖女士认为,沃尔玛宣武门分店、沃尔玛公司、绿食源公司三被告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退还货款12.6元,并赔偿12.6元及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资料查询打印费4000元。

  沃尔玛宣武门分店、沃尔玛公司辩称,沃尔玛宣武门分店销售的该商品有合法的进货来源,是合格产品,在销售活动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就产品包装的宣传用语是否违法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绿食源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商品的宣传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述的“欺诈”,需以该宣传与消费者消费目的无法实现,或出现不良后果相结合为根据。肖女士认为小米存在问题,但未就此提供证据,故对其此项陈述,不予采信。其所述“御贡小米”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一节,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并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肖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予以驳回。

  审理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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