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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鱼塘划船落水身亡 法院明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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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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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在校初中生周末结伴到鱼塘里划船游戏,其中一人不幸落水身亡,死者父母将玩伴及其父母、鱼塘承包人、鱼塘所有人告上法庭。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凯、王长建、尹道波各给付原告补偿款3000元,被告侯金林、吴景运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29472万元的25%,即57368元;丧葬费11090元的25%,即2772.5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项合计65140.5元。

  2006年7月,安徽省明光市岗集村中队与本村村民侯金林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该村所有的一口鱼塘发包给侯金林、吴景运养鱼兼保水灌溉。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对鱼塘进行了加固整治,但未在鱼塘周围岸边设置警示标志。

  2008年5月11日午后2点多钟,同住该村的赵旭、王长健、张凯、尹道波等四名在校初中学生乘承包人外出,鱼塘无人看管之机到该鱼塘划船玩。四人将放置在岸边的一条小船推到水里后上到船上,上船后发现小船漏水,四人即将船划到岸边往岸上跳,赵旭不慎落水,张凯、王长建、尹道波采取了下水搜救、用木棍探寻等方法进行救助无果后,向在田间干活的大人求助,将赵旭从水中捞出。赵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2日,赵旭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鱼塘承包人、鱼塘所有人、三玩伴及其父母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计30056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29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11090元)的70%,即210393.4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凯等4人结伴到外游玩,赵旭是在共同活动中遭到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之有关规定,张凯等3人应当对赵旭的父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由于其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侯金林与岗集村中队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吴景运对其和侯金林共同承包的事实认可,故侯金林、吴景运应当共同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承包人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赵旭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赵旭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小学读书,依照有关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据此计算,死亡赔偿金全额为229472元,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比例给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主张按60000元计算过高,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丧葬费按11090元计算符合有关规定,赔偿义务人应比照死亡赔偿金的比例给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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