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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转借借款拒还 出借人起诉还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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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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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6日,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5万元,利息按月计2.5%.张某将5万元的银行存折交给刘某,并同时告知其存折密码。刘某拿到存折后转交他人。之后,由于该笔借款无人归还,张某遂找到刘某等人催收借款。刘某于2006年12月14日在该借条上批注,说明该借款转交他人以后的实际用途。此后,张某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获得存折及其密码,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刘某应按借条上的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久拖不付,刘某应承担该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张某提出借款的约定利率超过了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法院依法不予主张。刘某获得存折及其密码后,将该存折转交他人,是刘某对自己所借得的存折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处理。遂判令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并从2004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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