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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规定

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规定

案件执行 2020-05-18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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