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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练”摔跤 肩胛骨骨折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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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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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后相互嬉戏摔跤导致身体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1月25日,钱某与杨某、王某共同到刘某处为被告刘某过生日,酒后,钱某先后与王某、刘某在房前的空地上摔跤玩,三次被摔倒。接着钱某又与杨某摔跤,在杨某将钱某摔倒后,钱某顿感左肩疼痛,被扶回房屋粘贴药膏并进行了按摩。次日,钱某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左肩胛骨骨折,钱某遂住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钱某构成九级伤残。事后钱某要求王某、刘某、杨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与三被告嬉戏摔跤,造成左肩胛骨骨折,三被告虽均否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原告骨折,但均无证据证实原告伤情系其他原因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的伤情与和三被告的摔跤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身体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主动与人摔跤嬉戏,应当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对此原告没有预见到,对造成的身体伤害,原告自身也存有过错,因此,法庭作出原、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的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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