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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公司生嫌隙翻脸 法官调解实现再合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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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今日获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北京维康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玉丹药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康大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郑州康大公司开发了国家三类新药“参桂胶囊”,于1998年7月取得了新药证书。1998年12月,北京维康瑞公司与郑州康大公司签订《参桂胶囊合营协议》,协议约定:维康瑞公司以资金入股,康大公司以新产品入股,并对企业的经营和利润分红进行了约定。

  2000年5月参桂胶囊转入浦东分厂生产经营。浦东分厂于2000年9月8日更名为玉丹药业公司。在合作经营期间,双方均投入了很大精力和心血。在维康瑞公司的努力下,该药取得了新药证书。

  此后,康大公司以维康瑞公司未按约向康大公司支付转让费以及其不能参与管理经营、进行财务及产品质量监督的情况致使订立《参桂胶囊合营协议》、《参桂胶囊项目合营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康大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中院二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参桂胶囊已经成为玉丹药业公司的主要生产药品,如果解除合同,该公司即将面临倒闭的危险,上百名职工面临失业。为了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经过数回合的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康大公司同意维康瑞公司与玉丹药业公司拥有国家级新药参桂胶囊的证书副本、生产批件、技术资料,以及参桂胶囊的独家生产权,从而挽救了一个企业;同时,维康瑞公司与玉丹药业公司之间的债务也得到了清偿。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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