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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打击舆论手段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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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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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打击舆论手段升级换代

为避免公权打击舆论手段升级换代成为不幸的现实,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法治,依法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依法惩处公权机关及其官员打击舆论监督的行为。

《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采写的报道触犯了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振国,遂收到检方署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检方多次威逼姚海鹰,欲诱其接受传唤。姚无奈在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和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湖北省的调查证实,姚海鹰的报道没有问题。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受到严厉批评,不得已向姚海鹰道歉。(据10月29日《南方周末》

这是一起公权机关官员打击舆论监督、报复新闻记者的典型案件,其性质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丝毫不亚于去年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派警察进京抓记者等案件。一个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敢于肆意动用刑事强制手段威胁新闻机构、恫吓新闻记者,敢于叫嚣“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报社就行不通”、“如果你们把今晚的事情讲出去,就是犯了煽动闹事罪”,真让人“不知人间世道,今夕是何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姚海鹰最终得以免于牢狱之灾,关键原因其实并不在于他发帖引起了中央的关注,通过湖北省的干预及时制止了张振国的报复行为,而在于他多了一个心眼儿,没有天真地怀着“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的自信去接受检方的“询问”,否则,他只要一脚走进检察院的大门,也就迈进了看守所和监狱的大门。因为检方向他发出“询问通知书”,是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条件下对他进行非法传唤,而且张振国本人毫不讳言,传唤姚海鹰暂时没有证据,找到他以后就能找到证据。那意思再明白不过了:如果姚海鹰配合接受“询问”,检方就能将他控制起来并找到他“贪污”的证据,他就一定能够被控犯罪而锒铛入狱。到那时,姚海鹰的遭遇纵然惊动了联合国秘书长,也无力回天了。

显而易见,姚海鹰此次能够幸免于难,不是一个必然结果,而是一个偶然“意外”——如果他没有多一个心眼儿,如果检方办案“得力”,顺利将他传唤“归案”,都必然会是另一种结果。可以相信,假如其他记者遇到他那样的麻烦,十有八九都将成为张振国们的刀下鱼、砧上肉。

据著名新闻侵权诉讼律师周泽介绍,近年来,公权机关及其官员受到媒体批评后,动用权力对记者打压报复的案件日渐增多,各地接连发生以诽谤、敲诈勒索等罪名对记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有的记者被判处徒刑,“某些官员对通过民事诉讼打压记者已失去兴趣,认为通过刑事方式更能及时、有效地达到阻止、抵制舆论监督的目的”。周泽律师的分析,揭示了一个值得高度警惕的危险动向:某些公权机关及其官员对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正在从前些年以民事诉讼为主的第一阶段,升级到以“刑事手段”为主的第二阶段。如果说在第一阶段,某些公权机关还多少有一点儿文明的意味,那么,在第二阶段,他们二话不说就要拘传记者、“大刑伺候”,他们原有的那一点儿文明意味也已经荡然无存了。

按照某些公权机关的行为惯性,或许过不了多久,当他们感到通过刑事方式阻止、抵制舆论监督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或者对通过刑事手段打击记者失去了兴趣,他们会不会从第二阶段升级为第三阶段呢?发达国家的经验证实,新闻媒体被赋予了更广泛的自由之后,只会更容易使记者投入到一种忘我的工作激情当中,这样,记者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只会更紧张,他们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也更大,所以在西方国家,公权机关勾结黑社会势力杀害记者的案件时有发生。我担心的是,这种局面会不会很快也在中国上演?从某些公权机关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打击舆论时表现出来的蛮横习性和霸道作风看,这个担心绝非杞人忧天。

为避免“第三阶段”成为不幸的现实,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新闻法治,依法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依法惩处公权机关及其官员打击舆论监督的行为,堵死“第二阶段”发展升级到“第三阶段”的通道。

(编辑:北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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