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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推行诉前和解制度 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0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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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和解制度,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建的,即由人民法院在立案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自行或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对纠纷进行调解,使诉讼当事人和解息诉。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能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化解纠纷,简便、高效、经济,非常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什么要推行诉前和解

朝阳区法院两年前推出了由法官助理、特邀调解员和律师主持庭前调解的三项制度。时任双桥法庭庭长的张雯非常生动地讲了个案例,说明了推行庭前调解的必要性:

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的孩子上了乙家的房,踩碎了瓦。乙家便把甲家告上法庭,索赔32块瓦。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双方最后陈述等所有法律程序,历时四个月,法庭判决,甲家赔偿乙家七块瓦。

张雯当时说,你不能说走这个司法程序不对,可又确实浪费了司法资源,耗费了当事人的精力,所以需要找到一个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类似的纠纷,既能真正地化解纠纷又能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

两年后,朝阳法院找到了这个途径,这就是诉前和解机制。推行这个机制可以使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得到和解,也就是说,还没有立案,纠纷就化解了。

11月,朝阳区人民法院推出了诉前和解工作机制。2007年1月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与朝阳区司法局共同启动诉前和解联动机制。截至2007年4月20日,朝阳区法院已在立案阶段和解息诉各类纠纷1785件,涉及标的6208.87万元。

诉前和解是怎样运行的

诉前和解工作机制由立案阶段的诉前和解制度、执行督促制度及诉前财产保全的和解等三项内容组成。

法院在立案庭内设诉前和解小组,主持诉前和解工作。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通过材料审查和口头询问,对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执行难易程度以及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判断,提出诉前化解纠纷的建议,指导起诉人自主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同时,对有可能息诉或诉讼主体存在错误的起诉人讲明道理,使其息诉。对于有和解空间的各类纠纷,立案法官一时不能自行调解的,启动诉前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纠纷的类型、当事人的选择和纠纷发生地等因素,选择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律师等进行委托调解。

今年春节前,有三十多个农民工来朝阳区法院,要法官为他们讨工钱,好回家过年。他们说,在北京做了小半年工,和工程有关的三家老板谁也不给他们钱,他们要是再要不到工钱,就只有通过聚众闹事来寻求解决了。立案庭法官了解情况认为,如果走司法程序,年前肯定结不了案,于是,便引导他们申请诉前调解。诉前和解小组当即介入案件,一方面安抚农民工,稳定他们的情绪,另一方面积极与三被告沟通,晓以利害。2月13日,三被告终于同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拿到工钱高高兴兴地回家过年了。

为确保诉前和解依法有序地进行,朝阳区法院规定了诉前和解的工作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即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一次性调解原则,同一纠纷调解不成不得再次启动立案阶段的调解程序;三是限时调解原则,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调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四是对立案阶段的调解给予司法保障的原则,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以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调解不成,人民调解组织前期搜集的证据经法院审核,可以作为诉讼阶段的证据使用;五是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的原则,以诉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不收诉讼费。

到该机制启动的第76个工作日,经统计已在诉前成功化解各类纠纷1074件。

为保障诉前调解的效果,立案庭内设立了执行督促组,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督促自动履行义务的纠纷不再立案执行,不收取执行费用。与此相对应,对于经过立案阶段执行督促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怠于履行或逃避履行义务的,朝阳法院将在执行阶段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成本,从而树立司法权威。到执行督促工作开展的第76个工作日,共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纠纷639件,涉及金额2528.86万元。

朝阳法院实施诉前财产保全三百余件,其中60%的案件经保全到位,当事人自行和解。

诉前和解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动

诉前调解是司法调解的组成部分,在建立大调解格局的过程中,朝阳法院建立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针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以及律师在地缘、人缘和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分析归纳出物业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供暖费、房屋租金等费用的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关系明确的群体性纠纷等11类案件,遇到这些类型的案件,首先考虑诉前调解,并邀请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

有些案子专业性很强,法官调解有困难,法院就聘用有专业知识的特邀调解员来调解。这样,某些技术权威就变成了调解的权威,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形成了互动。同样,行政机关的官员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参与纠纷的调处,更易为老百姓接受,这就是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联动。

特邀调解员、北京市肿瘤医院医务处处长何铁强给记者讲了一个参与调处的医疗纠纷:今年年初,原告徐女士把某女子医院告到南磨房法庭,称去这家医院做激光美容,本来是要去掉脸上的褐斑,可治了几次,褐斑没退去,反而颜色更深了,她要求退还医疗费7000元,支付继续治疗费2000元。而医院方则认为徐女士治疗有疗效,只是不大明显,双方争议较大。何铁强作为特邀调解员为双方诉前调解。何铁强用专业知识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使双方明白要把疗效弄清,就要做医疗鉴定,这对双方都是件麻烦事,如果双方都退一步,问题就好解决了。经过调解,院方退还徐女士一半医疗费,徐女士不再告医院,纠纷化解。

何铁强说,医患纠纷中,患者不相信医院,法院就应该是公正的第三方。但诉讼有时成本很高,如果法院在诉前能为双方提供和解的机会,就可能化解纠纷,医院不受诉讼之累,患者得到救助和补偿。和解机制放在诉前,也不影响诉讼程序,调解不成照样可以打官司。

目前,朝阳区人民法院打算尽快与消协、民政、交通、建委、小区办、工会、劳动、公证等行业协会、职能部门沟通,发挥他们在调解处理某类纠纷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搭建联动平台,争取诉前化解群众性和敏感性的案件。

实施庭外和解,朝阳法院的受案量在连续增长21年后首次出现负增长。全年受案47716起,比年下降3000件。诉前和解,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使法官能集中精力办好重案、要案和疑难案件。同时,老百姓也得到了善意的帮助,减轻了诉讼负担。因此,诉前和解确实是法院保稳定、促和谐、参与社会治理、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模式。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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