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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邻居作伪证 父子双双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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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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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宋彬和其父亲宋修串通其邻居宋臣,伪造证据,试图逃避执行义务, 被分别处以每人拘留15天,罚款500元。

  200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喜莲依据(2005)濮民初字第397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定程序将被执行人宋彬名下的河南JY3338收割机予以查封,并由被执行人之父宋修负责看管。

  2006年4月18日,宋修之邻居宋臣提出执行异议,称此收割机已卖给自己,主张被该院查封的河南JY3338收割机为其所有,并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执行人员针对宋臣的异议,对其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进行了仔细核对,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深入调查,取得了被执行人宋彬和其父亲宋修串通其邻居宋臣,伪造证人证言的充分证据。

  执行人员将宋彬、宋修、宋臣等传唤至法院询问。在铁的证据面前,三人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履行了本案执行义务。

  中国法院网·刘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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