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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欢醉酒驾车肇事 赔重伤乘客十五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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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厅狂欢时饮酒过量,明知醉酒仍驾驶汽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乘者重伤。日前,被告人李某被东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5万余元。

  2005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舞厅聚会后,欲前往他处,参加聚会但与李某并不熟悉的被害人李先生搭乘其驾驶的POLO牌小客车。当车行驶至东二环朝阳门立交桥下时,因行驶超速,加之酒后驾驶处理不及时,与道路东侧隔离带相撞,致使被害人李先生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法医鉴定为重伤,伤残赔偿指数为40%.事后,被害人提出了包括医疗、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总额高达33.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

  被告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指出,被害人明知自己是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搭乘,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因此自己只认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知李某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应依法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李先生应承担自身损失的30%.

  北京法院网·易大庆 姬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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